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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跨境电商服务全国联盟​

更新时间:2023-08-22 来源:中促中心


中小企业跨境电商服务全国联盟

工作机构组成名单


一、名誉理事长

 阎   志  武汉市工商联主席、武汉市总商会会长

二、理事长

王龙雏  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会长

三、副理事长

陈    方  厦门市物流协会会长

刘志宏  厦门象屿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齐志平  湖北华纺供应链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丹霞  北京小笨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杜志  深圳三头六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腾  北京蓝色光标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出海负责人 

吴东蒴  深圳保宏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CEO 

何   健 兰亭集势CEO

四、理事

方五一  武汉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袁   健  武汉卓贸通进出口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   琨  武汉综保优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梦婕  武汉万国优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彭   旭  米致宝物流科技(成都)有限公司CEO  

五、监事

孔珏婷

六、秘书长

徐建峰

七、秘书处(设在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研究发展事业部内,办公电话:010-64933742,武汉办公室电话:400-027-5959。)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小企业跨境电商服务全国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是由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作为主发起单位,联合相关企事业单位、商协会、智库等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非法人的自律性行业服务组织和服务平台。

第二条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促中心”),前身是1982年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促进会,2001年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中促中心是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宗旨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策划和咨询,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策划、中小企业合作交流组织、中小企业培训、中小企业信息咨询、中小企业外事代理等业务活动,服务中小企业。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为实现整合、协调行业资源和社会资源, 提升国际贸易服务水平,促进联盟成员单位的资源使用效率,加强联盟成员的信息交流,提高成员风险防控能力,打造为中小企业国际贸易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行业自律,互惠互利。

第四条 联盟的目标是联合有关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相关企业、专业性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为联盟成员提供优质的专业化服务,进而将联盟打造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极具专业性、权威性、实用性的服务组织和服务平台。

第五条 联盟的成员包括全国各地从事跨境贸易企业、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物流企业和外综服平台等,通过联合各方资源和优势,共同打造一个繁荣发展的跨境贸易生态系统。

 

第二章 组织及运行机制

第六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按章程选举联盟理事和监事,报主发起单位备案;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联盟经费筹集办法;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成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成员代表大会1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主发起单位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

第七条  联盟设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管理机构,理事会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等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提出的对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与成员代表大会同届(每5年一届),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各一人,并设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理事若干人,专家顾问数人。理事长由中促中心推荐,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负责落实联盟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监事由中促中心推荐,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联盟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核查联盟理事会向成员大会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发现疑问有权通过中促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第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常务理事及理事均通过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经理事大会选举通过后,由中促中心和理事会联合颁发证书。

第十条  理事长召集相关理事和秘书长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就联盟主要业务发展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业务和服务的运行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长推荐,理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联盟由中促中心作为主发起单位和业务监管单位。联盟秘书处设在中促中心研究发展事业部。

联盟秘书处办公地址: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中国五矿大厦1001室

办公电话:010-64933742

武汉办公室: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国际贸易港一层

办公电话:400-027-5959

第十三条 运行机制

一、理事大会:由理事长主持,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主要职权包括:

(一)提出章程修改议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总结理事大会休会期间的工作。

(三)汇报年度财务收支状况。

(四)讨论未来工作安排,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出席。根据理事会决议和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就有关联盟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三、工作协调会议:理事长召集相关理事和秘书长不定期召开,就联盟主要业务发展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督促落实。

 

第三章 服务范围

第十四条 基本任务

一、发展联盟成员,包括企事业单位成员、商协会社会团体成员,不接收个人成员,尽快形成全国性工作与服务体系。

二、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培训、孵化、客户开发、国际认证、信保、会展、通关、物流、仓储、融资、退税、收结汇等跨境全链条综合服务,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三、构建高质高效、共享共赢的跨境服务生态圈,打造高标准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等线下服务基地和线上外综服务平台,整合资源和产业链条,为全国中小企业提供便捷、一站式的跨境贸易服务,降低中小企业在人才、办公、营销、交易、履约等各要素成本,提升跨境贸易效率,推动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四、推广安全、合规、诚信的经营理念和跨境交易规则,减少中小企业跨境交易风险。

五、加强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等领域的自主创新和技术应用,指导跨境服务机构加强品牌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六、联合各地政府跨境贸易或服务的主管部门,策划和组织实施与跨境业务有关的会议、高级培训班、高端沙龙、国内外商务考察、大型展览会等活动;举办跨境贸易沙龙活动和有关联谊活动,促进中小企业与国际市场的对接和合作,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

七、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建议。

八、开展其他新型业务。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理事以上人员及单位颁发证书。

二、参加中促中心组织或推荐的国内外重大交流活动。

三、按标准向成员单位收取会费、培训费和会务费等。

四、树立并维护好联盟形象,秉承服务为先之理念,努力为全国拟上市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服务

一、联盟成员单位可享受联盟刊物,成员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

二、联盟成员单位可以最大限度地共享资源,相互辅助一起为全国中小企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服务资源。

三、联盟成员单位可指派专人参加中促中心在全国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在中促中心新媒体或相关网页上宣传介绍联盟理事成员单位。

五、联盟成员在入驻联盟成员单位创建的线下产业园区或线上平台及由联盟提供的其他跨境服务时,可以享受低于市场价的优惠。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与相关委托事项;

(三)对联盟提供的有关企业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翻印、转卖、发表或泄漏;

(四)重点支持联盟推荐的服务项目及产品,促进行业与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指派单位专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联络对接。

第十八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由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提交申请登记表,签署承诺书;

(二)企事业单位成员和商协会社会团体成员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

(三)经联盟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中促中心备案;

(四)审核通过后颁发联盟理事成员证书。

第十九条 退出联盟程序

(一)联盟成员应以书面形式向联盟提出申请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成员资格即终止;

(二)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名誉的成员,经查实无误的报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取消其成员资格;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大会及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五章 联盟经费

第二十条 联盟向加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收取一定的年度经费,经费遵循自愿原则,成员自愿缴纳。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财务收支独立,经费统一交中促中心指定的财务专门台账,并由中促中心开具发票。所有收支均应在联盟账户内进行公开透明管理。联盟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的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经费收入主要用于理事会日常办公、聘用人员的薪资、各种活动的费用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联盟于2023 年8月1日召开的中小企业跨境电商服务全国联盟发起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促中心备案后生效。

二十四 联盟章程的修改应由联盟理事会提出,生效需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多数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成员代表大会。

 

 

2023 年81